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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出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上虞房产网 时间: 2017-01-20 14:58:11 提交:本站

日前,《绍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出台,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都将按此执行。

房屋征收需征求权利人意见

可以要求听证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权属认定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资金的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的安排、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及搬迁期限、奖励及补助标准,以及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及期限等事项。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拟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同时公开告知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协议应该写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费支付方式、搬迁期限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奖励等事项,订立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应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实行迁建安置的,应明确宅基地或统一建安置房的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要求。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提供给被征收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在答复期限内,可由执行人提出申请,各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解。答复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作答复或答复不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具体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补偿保底人均30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资料记载或经联合认定机构的认定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公告发布后违反户口迁入、分户和房屋交易、办证规定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实行保底安置的,人均最低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具体保底安置、补偿标准及结算方式等由各区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