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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拘役

作者: 管理员 来源:上虞房产网 时间: 2015-03-17 15:17:16 提交:本站

 足浴店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老板王某竟然欠下员工工资就跑路了。3月12日,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王某出生于1977年,是上虞本地人。2012年6月,他花了20万元,从朋友那里接手了一家位于曹娥街道的足浴店。开始时,足浴店的生意还不错,王某对店面进行重新装修和扩大规模。但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足浴店生意越来越差,就连支付员工工资也十分困难。当时,王某还借有200万元外债。

  2014年1月,员工们发现,老板王某“失踪”了,就连手机也关机了。当时,王某拖欠店中46名员工劳动报酬合计200058元。店中一位技师表示,她每月的工资在4000元左右,之前都是每月结清的,从2013年11月之后,老板王某再没有支付过工资。

  愤怒的员工相约到相关部门投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王某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然而,王某仍没有露面,也不支付工资。为了让打工者安心回家过年,曹娥街道为其垫付了部分劳动者工资款合计163872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在网上展开追逃,终于在嵊州一家农庄里找到了王某。走投无路的王某,当时正在农庄里打工。他交代说,逃跑主要是为了躲避外债,当时曾想过将足浴店转给别人,用于支付工资,但最终没有实现。案发后,其家属已偿还曹娥街道工资垫付款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王某继续支付剩余工资款100058元,其中63872元归还给曹娥街道办事处。

  欠薪事件时有发生,为何至今才现首例?“这起案件的判决,对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办案法官解释说,2013年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有了明确的解释,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